《云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正式印发实施

来源:云南档案网       发布时间: 2025-06-03 10:19:35       【字体:大    中  

近日,《云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云南省档案局审核和国家档案局同意备案,由云南省档案局转发并正式实施。

《细则》共十五条,对档案接收范围及门类、接收内容、接收时间、接收要求及档案收集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则》的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云南省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建立全面反映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云南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下一步,云南省档案馆将开展对《细则》的宣传解读工作,按照《细则》规定,加强与各接收单位工作对接和档案整理质量检查,依法依规及时将应进馆档案接收进馆,充分发挥好档案馆集中保存档案的“基地”功能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作用。

云南省档案馆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云南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省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档案,是指移交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四条 按照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规定,省档案馆接收文书、政务服务、科技、专业、照片、音像、业务数据等类别的电子档案。

第五条 属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满足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符合《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应当以电子形式单套向省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移交单位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或者其他业务系统在处理同一公文、办理同一事项过程中,部分环节以电子方式在系统中办理,部分环节以纸质方式办理的,应将有关纸质材料的数字化副本与电子材料合并,形成一件完整的电子档案(以下称混合型电子档案)。

混合型电子档案及其关联的纸质材料应同步向省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移交单位应在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有特殊情况的,经与省档案馆协商,可以提前移交或者延长移交期限。

第八条 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应当符合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电子档案移交基本要求:

(一)电子档案应当包括目录数据、内容数据和元数据等。

(二)电子档案不得带有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签名、印章、时间戳等技术措施。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电子档案不保留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只保留印章图形。

(三)电子档案应当经过规范整理,目录、内容、格式与元数据符合国家和省各门类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要求(见附件1),文书、科技、照片、录音录像等门类电子档案的目录数据符合附件2要求。

(四)混合型电子档案及其关联的纸质材料应当经过规范整理,使用同一个档号、同一套目录,在目录备注栏中注明“混合型—本件XX环节有纸质原件”。

(五)移交的电子档案应当逐件附具到期开放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密级变更意见等说明。

第十条 电子档案应当以档号命名。每件电子档案形成一个电子文件夹,同一批次移交的多件电子档案形成一个移交信息包。移交信息包结构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过程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移交前,移交单位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发起移交。检测方案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执行。

第十三条 移交电子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全宗指南(全宗介绍)、《电子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4),填写《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见附件5)。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移交可采取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在线移交原则上通过省档案馆统一部署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系统进行。在线移交应采用密码技术进行保护。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离线移交。

第十五条 省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时,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对整理质量进行检查,对混合型电子档案的有关纸质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移交单位整改后重新移交。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检查符合要求的,省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双方签字、盖章后各自留存。

第十七条 接收进馆的电子档案应当及时纳入省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做好长期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省档案馆应当根据移交单位需求,对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业务相关的系统对接、数据规范、四性检测、数字签名等技术问题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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